(1)党员标准,严格把关,及时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审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3)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志愿书》,并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同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