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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解放之一隅——民国时期的妇女缠足

作者:fanfan 来源: 日期:2018-12-26 21:45:28 人气: 标签:民国时期女性解放

  任雪案件

  省第六五七五号训令,检发严委员智宜视察三河等县报告:内有三河县缠足之风甚盛,闻临近各县亦皆盛行缠足。宜由民政厅重申劝禁,通令各县办理。等语;饬遵照办理。等因;奉此,查妇女缠足一案,迭经本厅先后令饬遵照国民内政部颁发《妇女缠足条例及本厅办法》厉行,并应将办理情形按月具报查核各在萦。谆谆不啻三令五申,乃三河及其临近各县缠足之风仍皆盛行,具见各县历任县长政令,所谓按月呈报如何办理情形者照例文章奉行政故事而已,三河等县既经查明事实如是,此外其他各县虽未经确切查明,大抵情形想亦类是。亟应通饬重申前令,嗣后各该县局对于此案,务须遵照先令各令,认真办理,严厉,以祛,不得虚应例报,视为具文涂分行外,令仰该局遵照。此令。

  对于普通来说,民国早年、、改元之举直接触及的,莫过于男人的剪辫和女人的放足。同样,者们也首先革除的是满制的辫发和千年汉俗的缠足,这是一场者施行的。

  1912年,临时在南京成立。1912年3月,孙中山就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令中说:“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1916年内务部又颁《内务部通咨各省劝禁妇女缠足文》:查妇女缠足,环球所无,相沿,久为诟病,夷考载籍,五季两宋之间,此风虽炽,不过乐户散坊,资为观美,而良贵胄,习尚仍殊,顾以未严,遂至流为恶俗。习非胜是,举国靡然,微独于有伤,抑且开种弱之渐

  1928年,南京民国再次发布《妇女缠足条例》,令各地妇女缠足者务必解放之,并分别对15岁以下,15岁至30岁和30岁以上妇女做出不同的放足要求。民初,一方面“天足会” “放足会”在各地活跃,呼吁放足;另一方面,女人们的脚也被缠缠放放,各式各样,故有关于脚的各式新名词流行,例如缠放足、复缠脚、天足、假天足、半缠半放脚等等。1932年内政部制定“办理妇女缠足表”,通令各地查填汇报劝禁缠足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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