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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传染病医护人员给予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提案的答复

作者:fanfan 来源: 日期:2020-5-26 20:07:21 人气: 标签:特殊岗位保健津贴

  您委提出的《关于对传染病医护人员给予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5号)文件,我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全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实施了绩效工资,市传染病医院纳入了此次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文件明确指出:“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补贴和国家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何津贴补贴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的,要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文件,市传染病医院在实施绩效工资后,继续执行了国家的卫生防疫津贴、传染病医院浮动工资等津贴补贴。其中:卫生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9元,人均189元/月;传染病医院另实行浮动、黑木奈奈固定工资,每满八年浮动工资固定一级,人均25元/月。

  目前,国家已经在规范的津贴补贴之外,针对各行业特点出台了一些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执勤岗位津贴;人民节假日之外加班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艰苦站津贴等。以上岗位津贴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文通知执行的。我市如要增加单独的特殊岗位津贴,则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市方能遵照执行。我局将会同卫生部门逐级向上反映,争取国家财政部、人社部的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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