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范围和标 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前世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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