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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上厕所遭 被拍好丢人

作者:fanfan 来源: 日期:2017-9-2 13:20:26 人气: 标签:初中女生小便部位

  正上厕所,突然一个着摄像功能的手机从厕所隔间门缝伸了进来,你会怎么办?昨日,惠济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上述情形的案件原告小静(化名)不仅当场抓住男子,还将其告上法庭,最终获赔5000元损失费。

  小静是一名90后的技校学生。一天下午,她在学校附近一座公厕上厕所,突然发现从厕所隔间门缝伸进一个正开着摄像头的手机。慌张的小静怀疑自己被了,赶紧起身推开门,只见一名年轻男子拔腿就跑。

  “抓呀”小静一边追一边喊。附近群众见状一起帮忙追堵,最终小静和群众成功抓住男子并将其送至附近的机关。

  在面前,男子交代,他叫阿亮(化名),是附近一家理发店的学徒,的确了上厕所的小静。在阿亮的手机里,还发现了多名被女子的照片。

  根据阿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5日的决定。

  “这个事传遍了我们整个班级甚至学校其他班系,丢了。”小静说,自从事情发生后,她心里始终有阴影,整情恍惚,总觉得周围人都在议论她,“在外上公厕,必须有人陪着才敢去。”

  “他了我的人格和我的隐私,我要告他。”委屈至极的小静将阿亮告上法庭,要求阿亮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万元。

  惠济区法院认为,阿亮在公共卫生间对原告小静的个人私密行为进行,侵害了小静的人格和个人隐私,给小静的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害抚慰金。依关法律法规,判决阿亮以口头方式向小静当面道歉,道歉内容事先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小静损害抚慰金5000元。

  “我国对于性案件尚未有专门法律进行界定,一旦性,人往往很难进行法律。”主审此案的徐彦召表示,目前《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对人身的原则性,但不够具体,不易操作。法院一般参照有关人格权或者名誉权被侵害的法律条文酌情进行判处。

  而单纯的,很难从刑事上追究责任。2013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包括手机)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将处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

  1.公交车:有两处座位很“”,一是公交车前左右两排相对的座位;另一个是后门台阶上的第一排座位,如果前面没有挡板,“”概率高。另外,领口低松,坐在座位上也易遭。

  2.人行天桥、电动扶梯:如果穿短裙走在护栏边上,无疑会为桥下的不轨之人提供了“观光”机会。女士夏天走人行天桥或乘坐电动扶梯,应尽量靠中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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