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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险税前扣除总结

作者:fanfan 来源: 日期:2018-8-11 2:10:37 人气: 标签:健康保险特殊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保险。

  (2)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

  (3)根据《中华人民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

  (4)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保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推背图 详解

  4.《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四条的,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

  因此,单位给个人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做了细化: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险等保险业务。

  因此,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按税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条有争议,有的税务机关不让税前扣除,有的按照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关键词:健康保险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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