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人须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人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人的损害事实有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身,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二、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区别 1、赔偿起因不同。建筑施工事故人身赔偿,是施工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获赔偿。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高度作业致害责任,是由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有高度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而赔偿。 2、主体不同。建筑施工事故的人是施工中的作业人员。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与作业人员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即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的经营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人为施工作业人员之外的不特定主体。致害人为地面工作物的现实占有人,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赔偿义务主体相应地与具体致害人一致;建筑物致害的人为一般的民事主体。赔偿义务主体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占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筑物、地上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等物件,从致害主体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单位,因而使其它能够概括进去国有公共设施瑕疵责任; 高度作业致害的人,为高度作业占有人、所有人或经营者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因为高度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对周围致害,即对他人致害,而不是对自己致害。赔偿义务主体是高度作业的作业人,是指实际控制高度作业客体,并利用该客体谋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作业的占有人、所有人或经营者。人不能向高度作业的具体操作人员请求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由于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事故的赔偿主体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而方往往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同时,因存在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也经常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作业致人损害责任都是《民法通则》明确的特殊侵权行为形态,自然适用《民法通则》的具体。 工伤是指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形成的,依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处理的人身伤亡事故。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经济性赔偿。建筑施工事故构成工伤,当事人之间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工伤,赔偿争议是否符合工伤赔偿案件的条件,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和界定: (1)看争议双方是否符合特定主体要求。工伤赔偿案件主体是特定的,不适用一般主体,这是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一个很重要的区别。 工伤赔偿案件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建筑法》的,建筑市场的用人单位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虽然《劳动法》用人单位还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和单位有明确的技术和资质要求,如,有符合的注册资本,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等。对取得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个人,也只允许或合伙承包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因此,农村中的各类个体建筑队、装修装饰队、承揽工程的合伙施工队等,不符合《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条件,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建筑市场的劳动者即建筑施工事故的方即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在本页浏览全文> (共计4页)上一页114 A治疗康复结束后进行人身伤残鉴定伤残等级后,可依法委托律师起诉对方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用、鉴定费、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者的年龄、户口性质和案件情况详细计算,以争取最大限度赔偿。 Q我夫妻感情不错,不能生育孩子,家庭冷眼相待,离婚又不明说,如果一旦离婚,有无损害赔偿? A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及专业,现就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协议离婚的,双方协议离婚内容并达成协议,回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协议离婚不成的即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到法院起诉,起诉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如对方在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法院可以受理离婚诉讼,如要在经常居住地东莞起诉的,需要有居住的证明材料,有的话则可以在东莞这边的法院起诉离婚。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可电话联系我或者到我律师所当面咨询,以便帮您分析案情、收集有利,尽早的由专业律师介入帮助,以及时你的权益。 A你好,针对你们这种厂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作产品,交付商品给你们这个情况,你们可以首先按照你们当时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赔偿金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违约金但是一般不会超过货款的百分之三十。 找法网,中国大型的法律服务平台,最早的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