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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引争议 这招合适吗?_金羊网新闻

作者:fanfan 来源: 日期:2018-7-7 17:57:58 人气: 标签:特殊人群的隐私保护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检察院、法院、、、教育局等9家单位发布文件要求,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其个人信息都将被公开。12月1日,淮阴区对4起涉嫌、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仅领到了刑期,还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并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除了淮阴,浙江慈溪、上海闵行也出台过类似做法,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此举可降低犯罪者再犯可能,也有人认为了员的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是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个人隐私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则无隐私可言。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犯为,享有知情权。

  员对其他个人具有极大的性和潜在的危害性,将其个人信息予以公开,能够使其性和潜在危害性公之于众,使更多人保持高度,防范其实施侵害行为。

  淮阴的做法既可以提升儿童的识别防范能力,也可以增加罪犯的附加犯罪成本,对其他潜在人员起到警示和作用,有助于整个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提升。

  在儿童最大利益面前,性侵害员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针对这类特殊人群,“隐私保护”不应成为信息公开的障碍。

  “从业”和“息”的尝试,都延伸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触角。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通常心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反复实施性侵行为,所以通过信息公开、从业等措施,有助于减少他们性侵未成年人的几率。

  目前,我国针对“从业”有法律根据,基本上分为几类:一类是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登记,例如登记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另一类是性侵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妇科、儿童乐园等机构。

  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把这些员名单录入有关未成年人的单位、岗位,设置就业有借鉴意义,但向社会公开这些员信息有很大副作用。这些信息公开后,员的家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也容易被识别出来,将给他们带来。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法院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有关依据。

  根据刑法,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参照刑法的,即使“从业”,也该有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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