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制办将省人社厅报省审查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办法》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就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或者变相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或者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特殊劳动;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列入预算。继母十七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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