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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

作者:fanfan 来源: 日期:2021-1-28 7:20:16 人气: 标签:卫生保健费相关规定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金照发。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励。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励;

  第三十条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三)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列为五保户家庭;

  (五)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励和社会保障。经济来源于各级人民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金字旁的女孩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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