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与改革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而言的。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在改革开放前曾为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解决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例,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为广大农民提供医疗保障的需要。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使之成为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按照“财政支持、农民自愿、政府组织”的原则组织进行试点。到2008年,全国所有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都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到2009年底,参合人数达到8.33亿,年度筹资达944.35亿,成为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政策包括: (1)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是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二是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2)组织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以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3)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约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 (4)政府补贴。政府对所有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不低于40元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贴2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5)资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通海县新农合余额查询 (6)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有效缓解了广大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返贫”等问题,减轻了疾病医疗负担,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目前,国务院已经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