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国家食药总局再次就《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配发《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使用要求》。新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包括22大类营养素共计68种化合物,保健功能全部为补充维生素或矿物质。 为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根据前期征求到的意见,我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修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6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 (1)在确保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食用安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健康危害、达到补充营养素预期效果的前提下,目录中的化合物(原料)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复配,复配营养素补充剂需合理选择、严格控制工艺条件,避免化合物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实质性变化。 (2)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所用化合物,必须符合原料目录要求。使用原料目录范围以外的化合物的,需按照《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原料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申请纳入原料目录,待该化合物列入原料目录后,再申请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备案。 (3)适宜人群包括幼儿的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仅可选用《备案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中适用范围为所有人群的化合物为原料。 2.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每日食用的总量应当较小,并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其主要形式为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或口服液等,固体剂型每日食用总量不得超过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的总量不得超过30毫升。 缓释制剂、控释制剂、舌下吸收制剂、肠溶制剂、喷雾剂等不得作为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剂型,不得选择与原辅料理化属性不匹配剂型(如水溶性营养素选择软胶囊剂型)。 3.为产品稳定,满足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需要,改善产品感官要求,允许使用经包埋、微囊化等预处理后的原料,所用的辅料及加工助剂应符合保健食品辅料管理相关。 4.备案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标示值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营养素含量范围值均不得超过各营养素允许的补充量范围。 本文由 790游戏(www.790.kim)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