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7月21日讯 7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监罚〔2017〕23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康人寿)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及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被罚款50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弘康人寿于2016年5月24日任命霍康为精算临时负责人,根据有关,精算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2016年10月,弘康人寿向中国保监会2016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弘康全意保两全保险”等10款产品备案材料,霍康均以总精算师名义签字。弘康人寿于2014年12月以公司内部发文形式指定贺托恩临时履行合规负责人职责,指定张建国临时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弘康人寿2015年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贺托恩均以合规负责人名义签字,张建国均以财务负责人名义签字。经查,截至2016年11月,中国保监会未核准过霍康担任弘康人寿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未核准过贺托恩担任弘康人寿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核准过张建国担任弘康人寿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时任弘康人寿总经理张科、时任弘康人寿市场总监霍康、时任弘康人寿法律合规部负责人贺托恩、时任弘康人寿财务部负责人张建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除此之外,弘康人寿于2016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向上海金诚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通公司”)支付30.4万元,该笔资金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2016年6月,弘康人寿取得金诚通公司开具的广告费,并于2016年9月将该笔费用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经查,该笔广告费并未实际发生,金诚通公司在收到30.4万元并扣除部分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返还弘康人寿,弘康人寿使用返还资金支付了营业总部银保外勤人员相关费用。 时任弘康人寿副总经理苏媛(分管财务工作)、时任弘康人寿营业总部负责人齐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弘康人寿的上述行为,脖子上有痣代表什么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对弘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科并罚款7万元,对霍康并罚款3万元,对贺托恩并罚款3万元,对张建国并罚款3万元,对苏媛并罚款7万元,对齐力并罚款4万元。 据弘康人寿官网资料显示,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康人寿”),成立于2012年7月19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弘康人寿由7家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2016年,弘康人寿实现规模保费收入排名寿险行业前2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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