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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fanfan 来源: 日期:2021-4-29 8:19:43 人气: 标签:平安健康险官网

  合同生效后: 1、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特定疾病保险金约定的情形外,合同终止。 3、因意外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特定疾病保险金约定的情形外,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除按前款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80天内因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

  健康保障/身故保险金: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金=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金=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意外身故、残疾2万 附加意外医疗费用5000 骨折意外2000 附加救护车车费500

  责任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险费的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本计划投保年龄为50-75周岁,每个被保险人仅限投保一份。 本计划暂不支持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投保。 本计划犹豫期为15天。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则需承担一部分损失。

  保障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含轻症豁免):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非意外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非意外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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