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当予以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暂时调整其至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办法》还,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时间。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相关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怀孕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本人可以申请保胎休息,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安排,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办法》还,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等其他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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