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较大的市),根据原《女职工劳动》及《社会保险法》授权制订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但新的《女职工劳动特别》实施以来,有的地方至今尚未修改或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因此,对法律、法规中有的条款如何适用可能有矛盾或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提出在旧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没有修改之前,如更有利于女职工的的和利益,则可按照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此外,本文并就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特殊时期的休假及经济待遇等作了解释和。 关键词:劳动 女职工 概述 1988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女职工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女职工保健工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又相应出台了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律体系。但20多年来,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由1988年的5036万发展到今天的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的对象、利益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为此,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实施《女职工劳动特别》(下称特别)。为使广大女职工能更好地理解并掌握《特别》的有关条款,自己的权益,笔者特撰此文,起之目的。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分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和相对禁忌从事的劳动。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凡是女职工均不能从事的劳动;相对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在某个特殊时期不能从事的劳动。 根据《特别》,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分: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类。 (一)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四种作业:分别是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矿山作业是指在开采矿石或生产矿物原料的场所作业,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建材矿和化学矿等等; (2)井下作业是指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井正常生产的技术手段。井下作业内容主要有井维修、井大修、油层和试油。 (3)体力劳动是指主要依靠人的身体器官从事的劳动,其能量受到劳动者生理界限的。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分四类,分别是: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高处作业。 (1)冷水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按操作人员实际接触的冷水温度和冷水作业时间率将冷水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见表1 表1冷水作业分级 冷水作业时间率% 冷水温度,℃ ≤2~10 10~8 8~6 6~4 4~2 2~0 ≤25 25~50 50~75 75 Ⅰ Ⅰ Ⅰ Ⅱ Ⅰ Ⅰ Ⅱ Ⅱ Ⅰ Ⅱ Ⅱ Ⅲ Ⅱ Ⅱ Ⅲ Ⅲ Ⅱ Ⅲ Ⅲ Ⅳ Ⅲ Ⅲ Ⅳ Ⅳ 注:凡遇作业平均气温等于或小于5℃的作业,应在本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一级。 (2)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按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见表2 表2 低温作业分级 低温作业时间率% 温度范围,℃ ≤5~0 <0~-5 <-5~ -10 <-10~ -15 <-15~ -20 <-20 ≤25 >25~50 >50~75 >75 Ⅰ Ⅰ Ⅰ Ⅱ Ⅰ Ⅰ Ⅱ Ⅱ Ⅰ Ⅱ Ⅱ Ⅲ Ⅱ Ⅱ Ⅲ Ⅲ Ⅱ Ⅲ Ⅲ Ⅳ Ⅲ Ⅲ Ⅳ Ⅳ 注:凡低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3)体力劳动指主要依靠人的身体器官从事劳动,其能量不能不受到劳动者生理界限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见表3 表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劳动时间率单位% 即净劳动时间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单位(千焦耳/人)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 3558.8 Ⅰ相当于轻劳动。 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 5560.1 Ⅱ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 7310.2 Ⅲ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11304.4 Ⅳ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注:劳动时间率是指工作日内纯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 (4)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见表4 表4:高处作业分级 高度单位米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2至5米 Ⅰ 5米以上至15米 Ⅱ 15米以上至30米时 Ⅲ 30米以上时 Ⅳ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分十类: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的作业见表5。 表5高温作业分级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min WBGT指数/℃ 25-26 27-28 29-30 31-32 33-34 35-36 37-38 39-40 41-42 ≥43 ≤120 Ⅰ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121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 - ≥241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 - - - ≥361 Ⅲ Ⅲ Ⅳ Ⅳ - - - - - - 注: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 (2)噪声作业是指职工在产生工业噪声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第四级的作业见表6 表6噪声作业分级标准 (3)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密闭空间是指与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 常见的密闭空间有:封闭、半封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地下密闭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密闭空间: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粮仓、烟道等。 潜水作业是指人或机械在水下里进行的水下施工、海底采矿、水中养殖、水下营救和水下检查维修等工作。 振动作业是指生产中或在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于整个人体的振动或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的作业,部振动作用和振动作用。常见的局部振动作业:主要是使用振动工具的各工种,如砂铆工、锻工、钻孔工、捣固工、研磨工及电锯、电刨的使用者等进行作业;常见的振动作业:主要是振动机械的操作工。如震源车的震源工、车载钻机的操作工;钻井发电机房内的发电工及地震作业、钻前作业的拖拉机手等野外活动设备上的振动作业工人,如锻工等。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以上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此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而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哺乳期及哺乳假 因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及《社会保险法》中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制定具体办法,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包括较大的市,下同)等的相应休假期间及休假工资也有所不同。本节内容除按《特别》之外,均以浙江省的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例。 女职工有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哺乳期及哺乳假等。 1、产假分正常分娩产假和非正常分娩产假 正常分娩产假为98天(含产前假15天;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非正常分娩产假包括难产分娩和妊娠期间流产。难产分娩的,在正常分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妊娠期间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假是指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给予一定的假期,具体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2)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3)怀孕未满4个月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怀孕未满4个月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4)怀孕满4个月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2天。 3、哺乳期与哺乳假 哺乳期与哺乳假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的概念。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或乳制品人工喂养婴儿的时期,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前一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在此期间可采取提前或推迟一小时上下班享受哺乳时间。 哺乳假是在哺乳期的基础上产生,指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而享受的假期,分别为6个月或者12个月。6个月的哺乳假自产假满时算起;12个月的哺乳假自产假之日算起。哺乳假需要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女职工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均须有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为依据。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问题解答》的通知,哺乳期满,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上述休假期满仍需休息或治疗的,女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请事假或请病假方式,选择请病假的按国家的基本医疗待遇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否则,视为违除劳动合同,职工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但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除外。 三、女职工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哺乳期及哺乳假的工资及医疗费 1、产假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或称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另据《社会保险法》的: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期间也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此标准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一次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列入其中,原来浙江省只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基金支付,对符合该的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2、哺乳期及哺乳假工资: 如前所述,哺乳期与哺乳假既有所联系又有所区别,所以女职工享受的工资待遇有所不同。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的劳动时间1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的哺乳时间工资照发。 哺乳假工资: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产假),工资照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期间,用人单位如要求女职工提前工作,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提前工作的正常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按未休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产假工资和提前工作的正常工资。因为生育津贴是基于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待遇,而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 (3)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产前检查或者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在生育或做生育手术时的医疗费超过当地时,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至于用人单位应承担多少,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金额为准,其余由职工自负。 四、余语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生育手术、哺乳期内享受的休假及经济待遇,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期、产期、生育手术、哺乳期。否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但是,即使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也不一定导致用人单位可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有的规章制度且可以解除。而且,即使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用人单位仍要按照《特别》,不得要求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 2、因为《社会保险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订和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各统筹地区的相应在辖区内有效或继续有效。因此: (1)在旧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没有修改之前,如与《特别》有的条款不一致,但更有利于女职工的的和利益,则可按照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 (2)有的地方还了不同期限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免付期”,即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必须达到一个“最低连续缴费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从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津贴。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在生育或做生育手术时,仍有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享受生育津贴等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包括用人单位未按参加生育保险且职工发生相关产假之日未达到当地最低连续缴费期限的),职工生育休假工资及医疗费等经济待遇,在各地或浙江省的相关法规及规章尚未废止前,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根据《特别》及《社会保险法》新的,尽快修改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作者:俞肃平,浙江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